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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5.19 11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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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 81年台非字第 233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
非現行
第 226 條
犯第二百二十一條、第二百二十四條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,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,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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